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抓好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接受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委员会指导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协调处理住宅小区内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负责召集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代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调解社区内的物业服务纠纷。
建设、规划、物价、城管、广播电视、公安、环保、通讯、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意见。
三、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强化对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核管理,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批资质证书时要将验资证明作为审批要件。
(二)对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邢台承揽物业服务项目前,要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服务业绩等材料到拟承揽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后,要书面告知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坚决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物业管理活动中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严格查处企业借用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为和转包行为,并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避免物业服务出现真空。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要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合同到期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前30日内告知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有关事项的处理和交接工作,并做好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