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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全市工伤保险应做到以下统一: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三)基金财务帐户管理;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六)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有条件的县(市、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先行开展工伤保险试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政策所规定的有关待遇,条件成熟后在全市开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以及在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伤预防及康复等工伤保险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大额费用支付审核、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编列、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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