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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意见

  五、切实维护务工农民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维护包括务工农民在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构建和完善维权联动、工资支付、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等运行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保障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务工农民就业环境。严格规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务工农民工资水平,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确保务工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务工农民与所在企业同等条件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不得随意降低务工农民工资。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确定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时和休假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工时或增加劳动强度,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加大务工农民维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务工农民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在维护务工农民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湖北省外出务工农民救助基金会”筹资力度,发挥基金会对外出务工农民致伤、致病、致残人员的救助作用。

  建立健全外出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工伤保险全覆盖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务工农民健康服务,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务工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推进流动人员跨省就业医保关系转移划转,有效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妥善安排在外务工和返乡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安排入学,保障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的就近入学工作,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积极引导务工和返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务工农民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务工农民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务工农民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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