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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性分析和评价;

  (六)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九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标准要求;

  (四)项目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现象;

  (五)项目是否己经采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六)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估结论以及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评估:

  (一)年耗能在三万吨以上及年耗电在二亿千瓦时以上的项目,由省级以上节能监察(监测)机构组织进行节能评估;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外其他应当进行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组织进行节能评估。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以会议方式进行评估。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通过审定的评估报告上加盖公章,并提供专家组全体成员的签字。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接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和评估报告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十三条 凡不在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专项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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