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邢台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区、县城及三万人口以上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应开征污水处理费。
在前款城镇区域内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矿井、自备井、江河、湖泊、水库取水或使用矿井疏干水、再生水,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沟渠、河道、天然或人工水塘、洼地、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等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