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立志愿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组建,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组建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依托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聘请化工、防爆、防毒、灭火、建筑、气象、环保等有关专家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确定负责人、联络人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二) 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专业训练、实战演练、应急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灾害事故形势、交流通报应急救援工作,落实信息资源共享、通报要情;
(四) 除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外,同时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等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 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和保障工作;
(二)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
(三) 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 积极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
(五)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义务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 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 加强队伍的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