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10〕57号)
为切实改善城市面貌,全面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管理有序、和谐宜居的首府人居环境,按照《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市容环境实施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列入拆除范围,“三证”齐全(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房产权属证)的有碍市容观瞻或占压道路影响交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含实体围墙、临时棚亭、广告牌、交通信号、电力、通信、公用指示牌、隔离护栏等各类设施),依法拆除并予以补偿。
“三证”不齐全的有碍市容观瞻或占压道路影响交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含实体围墙、临时棚亭、广告牌、交通信号、电力、通信、公用指示牌、隔离护栏等各类设施),由规划、建设、国土、市容、房产、拆迁、监察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其他违法、临时建筑、设施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同时收回未经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取缔在市区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广场及周边、各出入城口周边设置的各类违规摊点,严禁店外经营(出摊)及堆放货物、杂物等各类物品。
三、依法取缔各类违规露天早夜市及摊点,所有露天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进入规定的露天早夜市市场(街道)并规范经营(早市 8:30前闭市,夜市21:00后开市),同时设置污水箱、垃圾桶等必要的环卫设施。
四、依法取缔各类违规客货运市场,二环路以内现有客货运车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除外)必须在规定的市场或站点招揽业务。
五、全面清理取缔占道露天旧货市场,其它旧货市场、废品回收站、建材市场环境卫生必须达到“五无”作业标准。
六、禁止畜力车、农用车进入市区,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市区主次干道、人行便道和其它街巷乱停乱放。
七、各类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指示牌、标识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八、严厉打击违法“三乱”小广告,并对举报、抓获违法行为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