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
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公告
(汕府〔2010〕125号)
行政复议是我国当前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途径。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我市进行试点。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将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问题,努力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主渠道作用,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制统一,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试点范围
市人民政府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将我市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试点机关)行政复议的职责交由复议委员会按本公告确定的运行机制相对集中履行,试点机关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试点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机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中央、省驻汕垂直管理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纳入试点工作范围。具体情况以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垂直管理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联合公告为准。
三、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
复议委员会是履行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融指导、监督与救济于一体的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方式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及其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组织形式
复议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和市法制局局长等兼任。其他常任委员由市法制局和试点机关(市人民政府除外)的负责人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