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决定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研究市人代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认为必要的时候,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决定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提出对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听取并印发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十四)提出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的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责成“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确有错误,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裁定或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复议和复查。决定对重大案件进行调查或审查并提出行政执法或司法建议。
(十六)提名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提名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对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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