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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9修订)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9年12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会议决定事项,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研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安排意见;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的年度计划。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三)研究拟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各项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

  (四)研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重要调研报告、初审意见或审查报告。

  (五)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和专项工作评议等重要活动。

  (六)研究 “一府两院”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并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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