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印信管理规定
(2009年3月5日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常委会机关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保证机关印信的正确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及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启用和停用印章应经过批准,并以办公厅文件予以公布。
二、常委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内部科室、下属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的,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常委会机关各类印章的刻制和销毁,由秘书科办理。
四、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厅的印章,由秘书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常委会党组的印章,由组织人事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的印章,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办公厅各局、处、室、科的印章,分别由各局、处、室、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类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使用各类印章的批准权限:
(一)加盖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印章,应经秘书长或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
(二)加盖办公厅印章,应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或者办公厅主任批准。
(三)加盖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办公厅各各局、处、室、科的印章,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办公厅印章的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
(一)各类文件需加盖印章的,经办人员填写拟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二)其他文字材料、印制各种证件、对外报送表格、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和公函、出具证明材料等需加盖印章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印章(介绍信)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三)有关领导因故不能在《印章(介绍信)使用申请表》上签字批准的,可以口头通知印信管理人员先行加盖印章,事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