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2009年4月10日秘书长会议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管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秘书科具体负责机关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常委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其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机关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一)反映常委会及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且有长久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管。主要包括:
1、立法、监督、换届选举、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的文件材料;
2、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会议的文件材料;
3、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特定问题调查等重要活动的文件材料;
4、重要的请示、报告、计划、总结、综合统计表和组织机构沿革材料,省和市委及有关部门主送或转发属于常委会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5、常委会组织重大活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出访和接待外国议会代表团等文件材料;
6、照片档案、多媒体档案和实物档案。
(二)在较长时间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定期保管30年。主要包括:
1、一般性会议和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2、人事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3、财会审计方面的文件材料;
4、常委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件材料;
5、其他比较重要的文件材料。
(三)在一定时间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定期保管10年。主要包括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等。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与移交
(一)常委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指定专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机构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归档与移交工作;
(二)常委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所产生的档案材料,按照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归档;
(三)除向秘书科提交市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会议的文件材料外,常委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承办工作形成的文书档案(含电子文件)材料要随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