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4日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公务卡的管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淄博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公务卡是在职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持有的银联信用卡。持卡人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公务卡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的使用方法。公务卡及公务卡密码的安全由持卡人负责。
第二条 当持卡人因公务需使用公务卡时,应当事前经过办公厅主任批准,方可刷卡结算。持卡人在公务卡刷卡结算后,须取得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凭证(POS凭证客户存根联)、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未经批准的公务支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前经过办公厅主任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一切经济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科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