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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切实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设备、家具用具。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机关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厅财务科负责。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填写签报单,根据拟购置固定资产的预算金额,按照《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购置固定资产应符合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应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购置,在工作急需、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位自行购置的方式,但价格不得高于当时政府采购的价格。购置固定资产先由办公厅财务科组织竞价,然后经办公厅主任审批后,再由办公厅财务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购置。

  办公用微机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方可再次购置更新。打印机原则上每个办公室配备一台。县级以下干部调整办公室的,原则上不新购置办公家具,应使用原办公家具或调配使用闲置的办公家具。

  五、固定资产的登记

  购置发票和签报单应一并交办公厅财务科报销入账。

  办公厅财务科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建立相应固定资产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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