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认真做好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重大旅游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可依法申请调整。列入全省重点项目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专项安排。在投资和绿化工作落实的条件下,对以有偿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出让期限最长为40年,期满可申请续期。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给项目单位,土地出让金按合同约定方式缴纳。
(十八)落实税费价格政策。投资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投资旅游景区开发达到有关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广告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旅游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财政补贴。旅行社可以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十九)完善旅游发展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湖北旅游强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五星级饭店(游船)、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单位和进入全国“百强”、接待入鄂旅游人数居全省前五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对引进10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的市(州)政府,给予奖励。
五、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湖北省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研室、省委财经办(农办)分管负责人,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外侨办、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省旅游业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工作职责,协调互动,通力合作,形成发展大旅游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