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局(城建局)、兰州市招标局:
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及《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考虑到2008《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审批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
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及《国家发改委
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按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收入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行管理,有无不按规定使用情况。
(三)服务条件方面是否符合甘建建〔2006〕222号以下规定: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省及省会城市建设工作交易中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它市、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能够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4、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