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08年11月17日实施,对于提振我市房地产市场信心、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产生了较大作用。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为抑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决定对该《意见》进行部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一、第二条涉及的税率、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和时限等,均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意见》第四、第五条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市民申请地方税费定额返还(现称“地方财政定额补助”)的时间延至2010年8月30日止。
三、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恢复收取个人买卖二手商品住房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缴纳的交易手续费。
四、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最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