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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珠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强化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环境执法。

  对存在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违法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的区域、行业,严格实行限批制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实现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扣减脱硫电价。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专项行动的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执法机制。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配合与协作,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和纪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放大执法效果。二是完善挂牌督办机制。制定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推进挂牌督办环境问题“限时办结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动态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三是完善绿色经济政策。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费改革,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继续实施淘汰落后钢铁补助方案,完善和推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制度,加大采取综合措施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促进企业自律,着力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12369”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随时报告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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