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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二)税费征缴与办证区别对待。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责任与购房人合法取得房产分开处理,优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三)各部门联动,共同解决。土地、房产、建设、规划和税务等部门要遵循“特事特办,联合会审”的原则,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办证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三、具体措施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1.在危旧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凭当时省、市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复等建成的房屋,房产部门可依据上述文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原房管所在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时,利用直管公房原有土地建造的永久性住房,全部按划拨土地对待,可由原房管所出具房屋所有权、土地权属无纠纷的书面具结,经房产部门审核后,办理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证。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或按拆迁政策安置拆迁户的,可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书、房改批准文件等,经公告房屋产权无争议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前期审批手续(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求及红线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凡符合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房产部门凭审核意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
  1.房屋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验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产部门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建成并交付使用,通过单项验收,但暂时无法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具结保证,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因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改制等,无主体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申请办理。
  (五)房改遗留问题:
  1.暂时无法提交房改售房发票或资金到位通知书的,由房改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房屋维修责任承诺后,房产部门可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改售房款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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