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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八)禁止无关人员搭乘气瓶运输车辆,禁止吸烟或携带火种;

  (九)不得运输漏气、严重损坏、报废、超期未检的充气气瓶;

  (十)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十一)气瓶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充气气瓶的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

  第二十二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换瓶站)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实行许可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取得一类维修经营业务资质,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安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机动车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的车用天然气瓶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安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过期、报废等不合格气瓶;

  (四)不得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

  (五)餐饮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气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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