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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五)充装前的检查、充装操作、充装后复验等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一)无生产许可证单位制造的;

  (二)无气瓶使用登记证的;

  (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违规修理、改造的;

  (四)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过检验判定不合格的;

  (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检验标识缺失无法辨认的;

  (六)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无出厂标识或钢印标志模糊无法辨认以及有报废标记的;

  (七)护罩与气瓶连接的角焊缝断裂或附件不全、损坏以及不符合规定的;

  (八)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划痕较深及有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

  (九)充装乙炔瓶,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溶解充装规定要求的;

  (十)其它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或由罐车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

第三章 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充气气瓶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运输。

  第二十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和装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车运输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

  (二)气瓶不得与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或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一同运输;

  (三)运输的气瓶必须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装卸氧气瓶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四)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公共聚集场所附近停靠;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五)运输易燃易爆气体气瓶的车辆,应使用有足够高度护栏的敞开式货车,并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

  (六)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七)车辆运输气瓶时,气瓶应予以固定,防止气瓶串动、滚动,保证装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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