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六)能够对气瓶安全使用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电子档案。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建档登记的气瓶安全使用负责,按照检验周期定期送至气瓶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并对气体销售单位及使用者提供安全使用知识及维护保养指导。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气瓶充装作业和充装前检查及相关管理的人员。配备的人员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单位因扩建、设备故障、维修改造、发生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气瓶充装服务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可委托具有同类气体充装资格的充装单位提供充装服务。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气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必须逐只检查气瓶,确保气瓶的瓶体、护罩、底座、瓶阀、易熔塞、颜色标志、检验有效期等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充装后应逐只复检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四)气瓶充装完毕,必须在每只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