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的规划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行业和气瓶充装站建设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及气瓶使用后残液、废气等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气瓶、瓶装气体销售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气瓶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瓶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气瓶充装管理
第七条 气瓶充装站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满足要求、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气瓶充装站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项目竣工后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
第九条 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气瓶充装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充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还应当取得燃气企业许可。
第十条 申请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安全要求,经过环境风险评价,制定环境风险预案,并取得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