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5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7月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检验和管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瓶充装,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氧气、氢气、氮气、氩气、液氯、液氨、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混合气等气体的充装。
第三条 气瓶安全管理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经营和使用者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气瓶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气瓶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气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相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气瓶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气瓶储存、运输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气瓶充装站的消防审核验收及换瓶站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