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和谐为目标,加强案件事后监管
(1)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裁决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
(2)督促行政复议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原实施具体行政的行为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行政复议长效机制。制度建设是行政复议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要逐步建立与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确保行政复议每个环节有章可依。
1.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
2.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加大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将行政复议相关情况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上报备案。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行政复议事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为10人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备案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报送备案。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焦点或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对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3.坚持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坚持实行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年度评查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报备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各办案部门要定期对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自查,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办案部门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