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采用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也可实行案件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3)全面细致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要坚持“分析案情严而细,审查证据真而专,情况调查实而全”的原则,在主体适格、客观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行为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以公正为目标,规范案件裁决
(1)严格依法裁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重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清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特别是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2)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遵守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要按照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要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严格办案期限,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切实降低延期审理案件的比例。
(3)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及流转、林木林地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难点问题的案件, 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复议案件,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年调解和解率达50%以上。同时也要防止过分夸大和解、调解作用的倾向,避免违法甚至强迫和解、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