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厅审定。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省级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科普基地的命名期限为3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级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 省级科普基地每年底应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每两年对省级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省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基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