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农场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经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科普培训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及教材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1、具有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3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级科普基地由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确定并推荐。经确定并推荐的科普基地,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设区市科学技术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确定的科普基地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