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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首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农场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经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科普培训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及教材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1、具有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3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级科普基地由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确定并推荐。经确定并推荐的科普基地,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设区市科学技术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确定的科普基地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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