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五条 省级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共四类。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水族馆、标本馆、青少年科技馆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海洋生物与景观、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课外科普活动的场所。
4、对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及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组织或机构。
第六条 省级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业绩,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
(三)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并将支持和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五)具有较强的科普作品研发创作能力、科普活动策划和创新能力,具备承担省级科普原创项目的能力。
(六)已获得市级科普基地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普基地认定。
第七条 省级科普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