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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校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5.合理布局,提高效益。按照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总体要求,统筹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配备教学仪器和体育、卫生、艺术等设施设备,注重推进教育信息化,做到投资一所,建成一所,配套完善一所,发挥效益一所,使学校建设与布局调整紧密结合,同步实施,逐校达标。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校舍建设资金采取以地方政府为主,省级补助为辅,融资平台贷款,社会援助捐赠和定向援建等多渠道筹措。对于规划布局调整到位、前期工作扎实、项目筛选准确、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省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予以支持。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开源节流,把校舍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信用平台,在风险可控、融资空间之内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定向援建等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各类资源,汇集各方力量,加大校舍建设投入力度。

  要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加强校舍建设资金核算、拨付、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工程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严禁用专项资金偿还债务;严禁出现“挤出效应”,用中央和省级投入的专项资金替代地方投入。

  五、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协调配合

  校舍建设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州、县政府是校舍安全和校舍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统筹长远发展规划、布局调整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做好排查鉴定、规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管理、安全质量等方面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校舍建设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实行校舍建设质量目标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完善教育项目权责一致的机制,认真落实地方“一把手”对本地区教育项目负总责的责任制,严格把好校舍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关。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举报查处等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及早排除质量隐患,做到在技术上不放宽标准,工作上不放松要求,质量上确保达标。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国土、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做好校舍的勘察、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切实做到“责任落实、执行有力、程序规范、协作到位、确保廉洁”。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教育项目实施中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校舍建设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本着“应免则免,应减则减”的原则给予支持,为校舍建设顺利实施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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