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严格按照《
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及省驻济单位、市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报告,并按照1名退役士兵10万元的标准,于10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安置计划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退役士兵不服从安置或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到接收单位上岗的,其待岗期间不视为待安置期。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就业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探索开展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新路子,逐步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定单式计划、定向式培训、定位式安置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下大气力破解安置难问题。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职业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六)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从2009年开始,全市3年内要集中接收较大数量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如期完成任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伤病残退伍军人培训、安置新途径,逐步建立系统配套的服务示范基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置伤残军人服务窗口,依法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对安排伤残军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以及集中安排伤残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伤残军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