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9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根据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要求,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予以优先安排。对其下达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当地事业安置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计划不少于30%。全市安置计划要在10月底前下达,确保安置任务在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技能培训的办法,依照考试、考核、培训累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选岗,并确定录用人员;经考试、考核、培训后未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上级下拨的自谋职业经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的2年期满义务兵为3.1万元,城镇复员士官在3.1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转业士官每人5.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对已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在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