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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建立政府、金融部门和农牧企业、农牧户的信息沟通机制,疏通政策障碍,研究推进措施,实现“三农”和金融的共同发展,促进货币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以及地方发展政策的协调。要通过积极举办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重点农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参加的联席会、专场推介会、典型经验介绍推广会等,扩大贷款营销,增加农牧业信贷投入,逐步缓解农牧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矛盾,实现“三农”和金融“共赢”的局面。

  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方面,各级政府对支持重点农牧业产业或项目而发放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农牧业贷款,要落实政府贴息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要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农牧业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机制,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推动农牧业贷款的发放。在做好“三农”信贷服务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规范农村金融秩序,营造农村良好的信用环境。注意严控风险,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杜绝发放限制类贷款,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并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优化环境,共同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一)准确定位,加强指导。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全面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积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增加对“三农”等薄弱环节以及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的信贷投入。要积极发挥对当地金融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加强与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合作,创新窗口指导平台,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多措并举,营造环境。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密切与上级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政策,为支持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财政、农牧等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相配套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工商、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监管,引导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充实资本金,提升信用等级,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拓展涉农贷款担保范围,有效解决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融资担保难问题。依托人民银行目前已建成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台,加快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牧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征信手段,加强征信管理,不断优化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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