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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快农牧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能力。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农牧区金融产品营销力度,扩大对农牧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涉农信贷绿色通道。通过推行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信用村镇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拥有网点优势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农牧区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六)加快农牧区支付体系建设,提高农牧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建设,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有重点地鼓励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合农牧区实际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加快农牧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牧区的辐射范围。

  三、明确职能,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一)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快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要进一步优化农牧区金融生态环境,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牧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推动建立农牧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农牧户信用评价与贷款发放有机结合,引导信用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县域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开展,形成“农户(公司)+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促进农牧区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银监部门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和实施鼓励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并落实相应的政策扶持与风险监管措施。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同时要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在金融服务空白地区设立农牧区金融服务机构,与现有的农牧区金融机构一起共同实现农牧区基层金融服务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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