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牧区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牧区有效担保物种类。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是不违反现行法规、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尝试用于贷款担保。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优化对农牧区的融资担保服务。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与涉农信贷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为农牧民和涉农经济实体发放担保贷款。

  (三)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和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牧区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牧业信贷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牧业资金需求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牧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农牧区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完善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逐步扩大全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积极引入农牧业信贷保险业务,加快建立农牧业再保险和强制性、区域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牧业、农牧区发展提供保障。

  (四)创新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上市。结合我省特色主导产业,整合资源,筛选一批有发展前景,业务经营好、资信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用“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信用好的涉农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在银行间市场的销售渠道,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提供增信服务和承销服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集合债信用等级。支持地方政府推进青海品牌战略发展,积极推进我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进一步拓宽农牧业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