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的现场核查工作,并按要求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应指派2名(含)以上本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
第五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附件2)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附件3)中确定的内容进行逐项核查:
(一)申请表有关内容与现场是否相符;
(二)评价报告有关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
(三)经营储存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人员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连同现场照片电子版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材料清单》(附件4)等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现场核查有关要求
第七条 现场核查工作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并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第九条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认为现场与申报材料不符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核查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由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理。
第四章 现场核查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不得妨碍申请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区(县)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