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2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0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工作,交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办理,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仍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现场核查。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通知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市安全监管局将建立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自2010年9月20日起,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再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工作,严格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的工作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的审批工作,并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