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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日止,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BF―2010―06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第一条 租赁钢瓶数量及金额

规格

数量

租期

租金

押金

备注

5kg

     

15kg

     

50kg气相

     

50kg液相

     

50kg气液两相瓶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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