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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          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第二条 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 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__________。
  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
  如遇市场采购成本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供气价格;但如调整后的价格超过合同定价    %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第   种方式办理:
  1.每月    日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2.甲方供气达到         时,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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