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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用气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气单位使用。
  2.供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并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供应单位名单可登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网站(www.bjmac.gov.cn)查询。
  3.用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筑工地、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教育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用户。
  4.如用气单位租用供应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请使用《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5.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通过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三项标识进行初步辨识(相关内容以质监部门有关规定为准)。包括:
  (1)出厂钢印标记:钢瓶出厂时应在钢瓶上标明生产日期钢印。
  (2)钢瓶检验标记:钢瓶投入使用后,须按照“15kg以下(含15kg)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50kg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的规定,在质监部门指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角阀处安装钢瓶检验环。
  (3)注册登记钢印代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将每支钢瓶唯一的12位注册登记代码在质监部门备案,并在钢瓶上打印钢印。12位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的前3位为在质监部门备案的充装单位编号,中间2位为所充装气体代码(液化石油气为38),最后7位为钢瓶流水顺序号(由各钢瓶充装单位根据钢瓶数量排定)。
  6.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是指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查询检验机构名单。
  7.购气凭证:是指用气单位在供应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凭证,凭证上需注明供应单位名称、购气时间、购气量、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等信息,并加盖供应单位公章(红章)。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9.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对本合同文本中带“□”的选项,凡甲乙双方约定选择的,在“□”内打“√”。
  10.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应表述清楚,无需约定的请写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或在横线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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