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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要求依时完成政府下达的治理任务。
  市城管局:依法强制拆除各类乱搭建和违法建设。
  广州供电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及进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围绕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结合各自辖区特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拆除、封闭违法排污口,把环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制度。
  1.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
  3.建立并完善后督察制度。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4.建立健全“限批”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5.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12369”、“12319”等信息渠道,加强交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6.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级市要按照《转发关于报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通知》(穗环办[2010]79号)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处置场所、重金属排放行业、化学品行业企业整治以及重点江河湖(库)集中整治、餐饮业污染整治、“退二”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特别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逐步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市有关职能部门将组织对各区、县级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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