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告
(穗府[2010]22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要求,为查清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市将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普查的登记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以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
人口普查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二、本次人口普查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普查对象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
三、广州市政府成立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口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四、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正式入户登记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10日。各级普查机构将按要求在2010年10月份进行入户摸底。
五、人口普查时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的有关工作。
六、人口普查对象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