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措施
5.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按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工作。通过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统一管理。结合当前实际,将未考取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 以及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一定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工作人才范畴,登记成为社会工作员,并在一定时期内参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规范。根据发展社会工作的需要,对社会工作人才进行细化分类,完善职级评价体系。
6.实行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的人员及社会工作员,须到民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只有通过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方可以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中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7.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制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明确绩效考核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 以社会工作者能力、操守、业绩为主要考核评估内容,结合思想品德、职业素质、专业水平, 由社会工作者所属机构、所服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8.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及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工作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执行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标准;在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执行所聘岗位薪酬标准;在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薪酬待遇参考政府公布的薪酬指导价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确定。根据社会工作人才的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等级,探索实行社会工作人才岗位津贴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将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
四、着力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
9.建立完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管理服务的发展需要,按照按需设置、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精简效能、科学规范的原则,明确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岗位级别、工作标准和职责要求,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和设置。科学测算一定时期内我市对社会工作人才的数量及结构需求, 以“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逐步在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结合实际研究设计相应岗位等级、 岗位数量, 以及与社会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比例,形成我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配备标准体系。推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聘用社会工作者。
10.突出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体作用。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科学确定社会工作岗位结构比例。主要面向各类弱势群体、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将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也要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作为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有效载体的重要作用。将设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岗位,作为评估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引导和鼓励其根据自身性质、服务领域和实际需求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