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等开展监督。
22、积极稳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探索性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23、建立网上举报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实名举报、控告等,在7日内审查处理,30日内进行答复。
24、认真执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市检察院每周四为检察长接待日,各旗县区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每周不得少于一天,并向社会公布。
25、坚持接待人与申诉人"两见面"制度。即控申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前,要与申诉人见面,详细了解申诉理由;结案后要面对面向申诉人答复,详细解释复查结果及法律依据。
26、对申诉人居住偏远、行动不便或有其他困难的刑事申诉案件,采取电话回访、实地回访等形式,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申诉人;对复杂疑难的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制度,邀请当事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五、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27、开展业务、综合、保障等部门分类岗位技能竞赛,组织"法律文书"、"公文制作""优质案件"、"亮点工作"等评比活动。加强对执法一线骨干检察官为重点的专项业务培训和以中青年业务骨干为重点的岗位通用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办案技能、工作效率和执法能力。
28、逐步探索对新录用人员的培养和使用机制,优化人才培养条件和环境。科学规范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强和规范人才的使用和管理,有效整合检察人力资源,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9、从考勤、会风、着装等细小问题入手,严格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领导干部责任检讨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30、抓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案件回访、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采取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机关重大执法活动、检务督察、设立举报箱等多种方式,扩大了解、监督检察工作的信息渠道,促进检察机关文明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