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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包头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措施


  11、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办案。对于受理的案件线索,在三个月内初查完毕,对于署名举报,在初查结束后及时答复举报人;对重大、群众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关注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12、注意预防和查办涉农涉牧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农村牧区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监督,加强对禁牧围封、风力发电、碳汇造林、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廉租房建设、道路拆迁建设等有助于农村牧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积极构建农村牧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网络。

  13、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预防咨询、预防调查、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手段,协助大型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4、加强对财政、交通、土地、建设、水利、农林牧畜、环保、社保、民政、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的重点行业及领域的监督,积极推行廉政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

  15、规范运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与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6、充分利用新闻传媒及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宣讲团,创新预防宣传教育形式,帮助联席单位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三、按照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全面加强诉讼监督

  17、进一步加大对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监督力度。

  18、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对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9、每月5日、15日为全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统一接待日;驻所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部门发出《提示函》,对超期羁押的,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0、强化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民生工程、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补贴、土地流转、农村金融、农民工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办理侵害弱势群体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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