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包头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措施
(2009年3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委会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包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责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
1、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复核,及时纠正。
3、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
4、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选派较高法律素质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检察官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形成打击合力,最大限度地挽回群众损失。
5、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执行标准》,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及因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6、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挽回经济损失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不起诉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强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7、重点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升学就业、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
8、加强对政府投资安全、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主动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重点围绕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的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查处职务犯罪。
9、依法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金融、证券、房地产市场从业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继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工作。
10、查办涉及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