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长房政发[2010]029号)
各相关单位及物业维修资金交存人: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购房款的2%至3%”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物业
类型
| 别墅
| 商品房
| 经济适用房
| 独立地下车库
|
毛坯房
| 精装修
| 有电梯
| 无电梯
|
有电梯
| 无电梯
| 有电梯
| 无电梯
|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元/㎡)
| 200
| 120
| 75
| 110
| 65
| 100
| 60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