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旅行社招徕国内外客源到伊春旅游实施奖励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开拓伊春旅游客源市场,调动和激励旅行社组团引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有效开发国内外客源,提升伊春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招徕国内外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旅行社予以适当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一)奖励对象: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旅行社。
(二)游览行程:旅游团队需在伊春住宿两夜以上,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旅游团队应统一旅游行程。
二、组团奖励标准
(一)从省外招徕一趟400人以上的普通旅游专列(含200人以上的豪华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从省内招徕一趟4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
(二)招徕一架100人以上或外宾5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
(三)一次性招徕旅游自驾车30台以上,旅游人数8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
(四)一次性招徕25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
(五)一次性招徕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1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招徕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2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
(六)一次性招徕全国性商务会议5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本条奖励标准适用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奖励标准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七)一年内招徕5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含5趟),另外奖励人民币5000元;招徕10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含10趟),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招徕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含5架),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八)对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旅游团队,游览旅游景区(点)时,给予门票7折优惠,给予漂流、滑雪7折优惠,并免收景区停车费。
三、广告宣传奖励标准
旅行社在国家、省和伊春市以外城市发行量大、影响面广的新闻媒体上做独立的伊春市旅游产品和线路广告,根据媒体级别和广告内容以及所占比例,给予旅行社30%的广告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