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一级开发成本预算、土地收益、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标,由辖区政府组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中标单位。辖区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总成本的10%。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中标单位持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到市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用地,由辖区政府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中标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房屋征收的,由辖区政府和中标单位依法办理拆迁手续,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拆迁,中标单位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中标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辖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五章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根据国家及包头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由辖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组织测绘、钉桩、勘界、规划、地上物评估、中介咨询、公告、委托调查、施工设计等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有关费用等;
(三)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费、围墙施工费、地下管网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