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一级开发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中标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协助辖区政府实施一级开发的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审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执法、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三)实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实施市政及其他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五)其他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土地一级开发专项基金;

  (二)中标单位自筹资金;

  (三)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计划管理。一级开发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第九条 各区政府于每年的11月上旬提出本辖区下一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送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后,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凡列入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范围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擅自处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前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辖区政府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